3.1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在符合GB 16806要求的基础上,其软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3.2 软件应采用简体中文界面,文字信息应使用简体中文。 3.3 软件应能监视GA 767—2008的附录A中规定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显示其动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传输相关信息。 3.4 软件编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软件设计优先采用实时多任务操作系统; b)软件开发应符合GB/T 8566; c)软件文档编制应符合GB/T 8567。 3.5 软件应有使用帮助,并优先采用CMH文件格式。 3.6 软件应具有唯一的版本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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