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性能
应符合本标准5.1和5.2的要求,并满足设计要求。
7.2 材料
7.2.1 石材
7.2.1.1 幕墙用石材宜选用花岗石,可选用大理石、石灰石、石英砂岩等。
7.2.1.2 石材面板的性能应满足建筑物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及幕墙功能的要求。执行标准参见本标准附录A,应符合其中A.5中相关标准的规定。
7.2.1.3 幕墙选用的石材的放射性应符合GB/T6566中A级、B级和C级的要求。
7.2.1.4 石材面板弯曲强度标准值应符合表46的规定,应按照GB/T9966.2的规定进行检测,宜参照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计算确定。
7.2.1.5 石材面板应符合表4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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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6 弯曲强度标准值小于8.0MPa的石材面板,应采取附加构造措施保证面板的可靠性。
7.2.1.7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幕墙用石材面板的抗冻系数不应小于0.8。
7.2.1.8 石材表面宜进行防护处理。对于处在大气污染较严重或处在酸雨环境下的石材面板,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和污染程度及石材的矿物化学性质、物理性质选用适当的防护产品对石材进行保护。
7.2.2 胶
7.2.2.1 密封材料应符合本标准5.3.3.1的有关要求。
7.2.2.2 石材幕墙金属挂件与石材间粘接固定材料宜选用干挂石材用环氧胶粘剂,不应使用不饱和聚酯类胶粘剂。环氧胶粘材料执行标准参见本标准附录A,应符合其中JC887的规定。
7.2.3 五金附件、转接件、连接件
7.2.3.1 幕墙所采用的五金附件、转接件、连接件应符合本标准5.3.4,5.3.5的要求。
7.2.3.2 板材挂装系统宜设置防脱落装置。
7.2.3.3 支承构件与板材的挂装组合单元的挂装强度,以及板材挂装系统结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7.2.4 金属材料和五金配件
应符合本标准5.3的要求。
7.3 组件制作工艺质量要求
7.3.1 石材面板加工工艺质量要求
7.3.1.1 板材外形尺寸允许误差应符合表4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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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 异型材、板的加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7.3.1.5 石板连接部位正反两面均不应出现崩缺、暗裂、窝坑等缺陷。
7.3.2 幕墙竖向构件和横向构件制作工艺质量
幕墙竖向构件和横向构件的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6.3.1的要求。
7.4 组件组装质量要求
7.4.1 石材面板挂装系统安装偏差应符合表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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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幕墙竖向构件和横向构件的组装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6.4.1的要求。
7.4.3 幕墙组装就位后允许偏差应符合本标准6.4.2的要求。
7.4.4 石材面板安装到位后,横向构件不应发生明显的扭转变形,板块的支撑件或连接托板端头纵向位移应不大于2mm。
7.4.5 相邻转角板块的连接不应采用粘结方式。
7.5 外观质量
7.5.1 每平方米亚光面和镜面板材的正面质量应符合表5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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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石材幕墙面板接缝应符合6.5.5的要求。
7.6 可维护性要求
石材幕墙的面板宜采用便于各板块独立安装和拆卸的支承固定系统,不宜采用T型挂装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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