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性能提高 11.2.1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优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评价总分值为2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优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值10%,得1分;优于规定值15%,得2分; 11.2.2 暖通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均优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评价总分值为2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冷、热源机组的能效指标均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按表11.2.2的规则评分; 表11.2.2 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规定的评分规则
11.2.8 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评价总分值为2分。在建筑改造的设计、施工和运行中的一个阶段应用BIM技术,得1分;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阶段应用BIM技术,得2分。 11.2.9 对建筑改造前后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减排效果进行量化分析和优化,评价分值为1分。 11.2.10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进行既有建筑改造和运行管理,评价分值为1分。 11.2.11 在既有建筑现有场地条件下,合理增加地下空间,评价分值为1分。 11.2.12 根据所在地域的气候条件以及建筑使用特点的不同,在利用既有建筑及其设备系统基础上对供暖空调冷热源、空气处理或气流组织等进行创新性设计,评价分值为1分。 11.2.13 在建筑改造的设计、施工和运行中,采取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的其他创新,并有明显效益,评价总分值为2分。采取一项,得1分;采取两项及以上,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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