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型式检验 7.1.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产品设计、材料、结构、工艺上有较大改变时; ——正常生产满二年时; ——停产一年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样本数为9台。 7.1.3 型式检验项目、试验程序和不合格分类应按表3进行。 7.1.4 检验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判定为不合格: ——出现A类不合格; ——出现大于或等于二个B类不合格; ——出现一个B类不合格,同时出现不少于二个C类不合格。 7.2 出厂检验 7.2.1 每台呼救器应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7.2.2 每台呼救器的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5.2、5.3.1~5.3.4、5.3.7、5.3.8、5.3.10a)、5.3.18,通信型呼救器还应包括5.3.14~5.3.17。 7.2.3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该台产品出厂检验为不合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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