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通则
5.2 耐水性保护材料的性能应能满足5.2~5.6的要求,并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按6.1规定进行大于等于720 h的耐水性试验后,试件保护层应不开裂、起层、脱落。 5.3 耐冷热循环性 按6.2规定进行大于等于15次耐冷热循环性试验后,试件保护层应无开裂、剥落和起泡现象。 5.4 燃烧性能 保护材料中除膨胀型防火涂料和材料外,试件保护层的燃烧性能均应达到GB 8624中B1级要求。 5.5 产烟毒性 保护材料施工后,其试件保护层的产烟毒性等级应达到GB/T 20285-2006规定的ZA2级要求。 5.6 耐火性能 保护材料按厂商规定的施工工艺施工后,试件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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