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Self-contained positive pressure air breathing apparatus for fire-fighting GA 124-2013 代替GA 124—2004 2013-07-26 发布 2013-09-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的5.2~5.24、第7章、8.1、8.2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124—200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与GA 124-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型号的编制、系列的划分(见第4章,2004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总则(见5.1); ——修改了结构要求(见5.2,2004年版的5.1); ——增加了背具、气瓶防护套的阻燃性能要求(见5.3.1.1); ——增加了抗热老化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3.2、6.4); ——增加了耐辐射热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9、6.10); ——修改了气动警报器的性能要求(见5.11.1.1,2004年版的5.9.1); ——增加了电子警报器的性能要求(见5.11.2); ——修改了全面罩的性能要求(见5.12,2004年版的5.10); ——修改了指针式压力表的性能要求(见5.16.1,2004年版的5.14); ——增加了电子压力表的性能要求(见5.16.2); ——增加了压力平视显示装置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17、6.17); ——增加了连接强度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18、6.18); ——增加了非金属高压部件强度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19.2、6.19.2); ——修改了中压导气管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20、6.20,2004年版的5.16、6.15); ——增加了快插接头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21、6.21); ——修改了气瓶的要求(见5.22,2004年版的5.17); ——修改了气瓶瓶阀输出端尺寸的要求(见5.23.3,2004年版的5.18.4); ——修改了实用性能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5.24,6.24,2004年版的5.19,6.18); ——修改了耐高温性能试验方法(见6.8,2004年版的6.6);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7章,2004年版的第7章); ——修改了标志的要求(见8.1,2004年版的8.1); ——增加了快速充气装置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附录A); ——增加了环境空气旁通装置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附录B); ——增加了远距离通话装置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见附录C)。 本标准参考了EN 137:2006《呼吸保护装置 带全面罩的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要求、试验和标志》(英文版)及NFPA 1981:2007《消防和应急用开路自给式呼吸器(SCBA)》。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员防护装备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凌新亮、毕赢、沈坚敏、黄辉、杨晓华、杜希、张守政、姚海锋、刘瑞民、李新年。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124—1996; ——GA 124一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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