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 石油储备库应配置灭火器。控制室、电话间、化验室宜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其他场所宜选用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 8.4.2 灭火器材配置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应设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设6具; 2 每个罐组应配备灭火毯4块,灭火沙2m³; 3 应在管道桥涵、雨水支沟接主沟处、消防泵房、油泵站、变配电间等重要建筑物或设施以及行政管理区连接生产区的出入口等处配置灭火沙,每处不应少于2m³。 条文说明
本节规定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的相关条文制定的。 8.4.2 3 本款要求“应在管道桥涵、雨水支沟接主沟处、消防泵房、油泵站、变配电间等重要建筑物或设施以及行政管理区连接生产区的出入口等处配置灭火沙”,是为了在发生管道漏油事故时,能够迅速地对漏油进行堵截,防止漏油流向重要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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