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1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的布置应按电厂规划容量和机组类型与数量,进行统一考虑。对于分阶段建设的电厂,可按每一阶段工程建设的特点设置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
16.3.2 对于单元制系统,应设置集中控制室。对于母管制汽水系统,根据母管制的情况设置相应的集中控制室。集中控制室的标高应与运行层相同。
16.3.3 仪表与控制电子设备间可与电气电子设备间合并设置,也可单独设置。电子设备间可根据工艺设备的布置情况,确定相对集中设置或分散设置。
16.3.4 辅助车间可设置三个控制点:燃料系统控制点、水系统控制点、灰渣系统控制点。每个控制点设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和控制室宜合并设置。
16.3.5 脱硫控制室可单独设置,当条件许可时应与灰渣系统的控制室合并设置。
16.3.6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位置及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宜位于被控设备的适中位置。
2 便于电缆进入电子设备间。
3 避开大型振动设备的影响。
4 不应坐落在厂房伸缩缝和沉降缝上或不同基座的平台上。
5 控制室操作台前的运行维护操作场地应满足运行监控人员工作方便和交接班的需要。
6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的净空应满足安全、安装、检修、维护以及运行监控人员工作需要。
7 盘柜到墙、盘柜两侧的通道和盘柜之间的通道应满足热控设备最小安全距离、维护、检修、调试、通行、散热的要求。
16.3.7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的环境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应有良好的空调、照明、隔热、防火、防尘、防水、防振、防曝声等措施。
2 电子设备间还应满足控制系统、控制设备对环境的要求。
条文说明
16.3.1 本条为新增条文。
原规范第13.2.1条~第13.2.7条控制方式由就地控制改为本规范第16.2.1条集中控制方式后,对集中控制方式的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进行了原则规定。
16.3.2 本条为新增条文。
小机组的集中控制室的设置有机炉电集中控制室、机炉集中控制室、锅炉集中控制室、汽机集中控制室等多种形式。集中控制室的设置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16.3.3 本条为新增条文。
电子设备间的布置因机组的布置方式不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多样性,设计人员可根据工程情况确定。
16.3.4 本条为新增条文。
辅助车间三个控制点的设置,已得到广泛应用。
16.3.5本 条为新增条文。
从合并控制点、减少运行人员的角度出发,将脱硫控制系统与灰渣控制系统的操作员站集中摆放在一起,脱硫与灰渣控制室合并设置。当电厂运行方式有需要时可单独设置脱硫控制室和灰渣控制室。
16.3.6 系原规范第13.10.1条的修改。
控制室是电厂主辅机设备控制中心。热控设计人员要积极主动配合主体专业统一规划布置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工艺专业要像对待主辅设备布置一样重视将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纳入主厂房和辅助车间规划布置。本条规定了控制室位置及面积的基本原则。增加了电子设备间盘柜到墙、盘柜两侧的通道和盘柜之间的通道应满足热控设备最小安全距离、散热的要求。控制室操作台前空间距离应大于4m,当受条件限制时最小不小于3.5m。两排机柜之间距离应大于1.4m,当受条件限制时最小不小于1.2m。靠墙布置的盘柜和背对背布置的盘柜应考虑留有大于100mm的散热距离,条件受限制时最小距离不小于50mm。
16.3.7 系原规范第13.10.2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了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环境设施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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