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1 运煤建筑物的采暖应选用不易积尘的散热器。斜升运煤栈桥内的散热器宜布置在检修通道侧的下部。采暖过渡地区运煤建筑物内的运煤带式输送机头部及尾部可设置局部采暖。
21.4.2 碎煤机室及运煤转运站等局部扬尘点应采取除尘措施。
21.4.3 煤仓间胶带落煤口在工艺采取密封措施的基础上,宜设置除尘装置。
21.4.4 运煤系统的地下卸煤沟、运煤隧道、转运站等地下建筑物应有通风设施,宜采用自然进风、机械排风。通风量可按夏季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15次、冬季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小于5次计算。对于严寒地区冬季通风、除尘系统运行期间,应根据热、风平衡计算冬季通风耗热量,其补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通过采暖系统予以补偿。
2 允许室内温度低于16℃,但不得低于5℃。
21.4.5 运煤集中控制室应根据工艺要求及生产实际需要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条文说明
21.4.1 系原规范第14.4.1条的修改。
在采暖过渡地区,运煤建筑物内仍有冰冻可能,使运煤胶带打滑,为了保证胶带正常运行,碎煤机室及转运站可在运煤带式输送机头部及尾部设置局部采暖。
21.4.2、21.4.3 系原规范第14.4.2条和第14.4.3条。
21.4.4 系原规范第14.4.4条的修改。
发电厂运煤系统的地下卸煤沟、运煤隧道、转运站等夏季室内阴冷潮湿,运行时煤尘飞扬,劳动条件很差,因此,规定应有通风除尘设施。
对采暖地区应结合通风、除尘方式根据热、风平衡计算热补偿量,以满足环境温度不低于5℃。
21.4.5 系原规范第14.4.5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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