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1 应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实时性、可操作性、可维护性等系统性能进行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执行器动作应与控制系统的指令一致; 2 控制系统的采样速度、操作响应时间、报警反应速度; 3 冗余设备的故障检测、切换时间和切换功能; 4 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下载功能,设备及网络故障自检测功能; 5 故障检测与诊断系统的报警和显示功能; 6 被控设备的顺序控制和连锁功能; 7 自动控制、远程控制、现场控制模式下的命令冲突检测功能; 8 人机界面可视化功能。 检验方法:分别在中央工作站、现场控制器上和现场,利用参数设定、程序下载、故障设定、数据修改和事件设定等方法,通过与设定的参数要求对照,进行上述系统的性能检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条文说明
13.3.1 本条所列的系统性能检测是监测与控制系统实现建筑节能的重要保证。本部分检测内容一般已在“智能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验收中完成,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检测验收时,以复核已有的检测结果为主,故列为一般项目。
分别在中央工作站、现场控制器和现场,根据系统软件安装使用说明书提供的测试案例和测试方法,通过与设定的参数要求对照,进行上述系统的性能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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