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Scrapping regulation of 1211 extinguishers GA 402-2002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11日 施行时间:2003年05月01日 本标准的第3、4、5、6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内容为推荐性。 本标准与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中第5章的相关内容是一致的,与GA 95-1995的主要差异如下: ——本标准增加了维护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的要求; ——本标准更详细地规定了对1211灭火器的报废评定; ——本标准不涉及灭火器的维修及更换零部件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跃伟、康洪祥、毛毅平、陈兴璐、陆聆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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