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抽样 抽取样品时,参照GB 3186规定,即 ![]() 6.2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在容器中的状态、细度、干燥时间、附着力、柔韧性、耐冲击性、耐水性、耐湿热性及耐燃时间等九项。 6.3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规定的所有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产品的结构、工艺及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3年或累计300t时。 6.4 判定原则 6.4.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结果均应满足表1规定的技术要求,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可以在同批样品中抽样进行两次复验,两次复验均合格后方可出厂。 6.4.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的缺陷分类见表1,产品质量合格判定原则为:A=0、B≤1、B+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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