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直埋敷设电缆的路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5.3.2 直埋敷设电缆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 直埋敷设于非冻土地区时,电缆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3.4 直埋敷设于冻土地区时,宜埋入冻土层以下,当无法深埋时可埋设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冻土层或回填土中,也可采取其他防止电缆受到损伤的措施。
5.3.5 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表5.3.5 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m)
注:① 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0.25m; 5.3.6 直埋敷设的电缆与铁路、公路或街道交叉时,应穿于保护管,保护范围应超出路基、街道路面两边以及排水沟边0.5m以上。 5.3.7 直埋敷设的电缆引入构筑物,在贯穿墙孔处应设置保护管,管口应实施阻水堵塞。
5.3.8 直埋敷设电缆的接头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3.9 直埋敷设电缆采取特殊换土回填时,回填土的土质应对电缆外护层无腐蚀性。 条文说明
5.3.1 系原条文5.3.1保留条文。
5.3.2 系原条文5.3.2修改条文。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形势下,许多城镇不断扩大,以致原来末在道路范围内的直埋电缆,随着市政建设快速发展,时有因机械施工被外力损坏,造成人身伤亡、供电中断等事故,故需强调城镇所有地方,不仅局限于道路范围,沿电缆直埋敷设路径需设置标识带。 5.3.3、5.3.4 系原条文5.3.3、5.3.4保留条文。 5.3.5 系原条文5.3.5保留条文。经多年工程实践,原条文规定的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对保证安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次修改纳入强制性条文。 5.3.6~5.3.9 系原条文5.3.6~5.3.9 保留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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