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室外体育场灯具宜采用下列布置方式:
1 两侧布置 灯具与灯杆或建筑马道相结合,以连续光带形式或簇状集中形式布置在比赛场地两侧。
2 四角布置 灯具以集中形式与灯杆相结合,布置在比赛场地四角。
3 混合布置 两侧布置和四角布置相结合的布置方式。
6.2.2 足球场灯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电视转播时宜采用场地两侧或场地四角布置方式。
1)采用场地两侧布置方式时,灯具不宜布置在球门中心点沿底线两侧10°的范围内,灯杆底部与场地边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灯具高度宜满足灯具到场地中心线的垂直连线与场地平面之间的夹角甲不宜小于25°(见图6.2.2-1);
2)采用场地四角布置方式时,灯杆底部到场地边线中点的连线与场地边线之间的夹角不宜小于5°,且灯杆底部到底线中点的连线与底线之间的夹角不宜小于10°,灯具高度宜满足灯拍中心到场地中心的连线与场地平面之间的夹角ψ不宜小于25°(见图6.2.2-2)。
![]() 图6.2.2-1无电视转播时足球场两侧布置灯具位置 ![]() 图6.2.2-2无电视转播时足球场四角布置灯具位置
2 有电视转播时宜采用场地两侧、场地四角或混合布置方式。
1)采用场地两侧布置方式时,灯具不应布置在球门中心点沿底线两侧15°的范围内(见图6.2.2-3);
2)采用场地四角布置方式时,灯杆底部到场地边线中点的连线与场地边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小于5°,且灯杆底部到底线中点的连线与底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小于15°,灯具高度应满足灯拍中心到场地中心的连线与场地平面之间的夹角ψ不应小于25°(见图6.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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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2-3有电视转播时足球场两侧布置灯具位置
![]() 图6.2.2-4有电视转播时足球场布置灯具位置
采用混合布置时,灯具的位置及高度应同时满足两侧布置和四角布置的要求。
3 任何照明方式下,灯杆的布置均不应妨碍观众的视线。
6.2.3 田径场的灯具布置宜采用两侧布置、四角布置或混合布置方式。
6.2.4 网球场灯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没有或只有少量观众席的网球场地,宜采用两侧灯杆布置方式,灯杆应布置在观众席的后侧;对有较多观众席、有较高挑篷且灯杆无法布置的网球场地,宜采用两侧光带布置方式。
2 采用两侧灯杆布置方式时,灯杆的位置应满足图6.2.4-1的要求。 ![]()
图6.2.4-1网球场灯杆位置
3 场地两侧应采用对称的灯具布置方式,提供相同的照明。
4 灯具的安装高度应满足图6.2.4-2的要求,比赛场地灯具高度不应低于12m,训练场地灯具高度不应低于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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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4-2网球场灯具高度
6.2.5 曲棍球场灯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电视转播时宜采用多杆布置方式,灯杆底部与场地边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灯杆底部与底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灯具的高度宜满足图6.2.5-1的要求。
![]() 图6.2.5-1无电视转播时曲棍球场灯杆布置
2 有电视转播时宜采用四角布置、两侧布置或混合布置方式。
采用四角布置方式时,灯具的位置及高度应满足图6.2.5-2的要求。灯杆的位置应在10°~25°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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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5-2有电视转播时曲棍球场灯杆布置
采用两侧布置方式时,灯具的高度应满足ψ不小于25°的要求。
6.2.6 棒球场灯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棒球场灯具宜采用6根或8根灯杆布置方式,也可在观众席上方的马道上安装灯具。
2 灯杆应位于四个垒区主要视角20°以外的范围,灯杆不应设置在图6.2.6中的阴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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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垒球场灯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垒球场宜采用不少于4根灯杆布置方式,也可在观众席上方的马道上安装灯具。
2 灯杆应位于四个垒区主要视角20°以外的范围,灯杆不应设置在本标准图6.2.6中的阴影区。
条文说明
6.2.1 在实测调查的37个比赛场和训练场中,四角照明所占比例为40.5%,两侧光带与四角混合照明所占比例为10.8%,两侧光带照明所占比例为48.6%。说明这几种布灯方式在室外体育场都经常采用。
6.2.3 田径场灯具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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