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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2024-12-5 09:25| 发布者: LooTan| 查看: 9| 评论: 0

摘要: 12.1.1 本章适用于交流标称电压10kV及以下用电设备的接地配置及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设计。12. 1. 2 用电设备的接地可分为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12. 1.3 用电设备保护接地设计,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状况确定合理的系统方案。12.1.4 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网;除有特殊要求外,电信及其他电子设备等非电力设备也可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

12.1.1 本章适用于交流标称电压10kV及以下用电设备的接地配置及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设计。

12. 1. 2 用电设备的接地可分为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

12. 1.3 用电设备保护接地设计,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状况确定合理的系统方案。

12.1.4 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网;除有特殊要求外,电信及其他电子设备等非电力设备也可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最小值的要求。

12. 1. 5 每个建筑物均应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等电位联结。

条文说明

12.1.1 原规范为“接地及安全”章,现改为“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并取消了“直流用电设备的接地”的有关内容。

12.1.4 共用接地网,并不是要求接地连接导体全都共用,但接地网必须是共用的。如果接地系统不是共用一个接地网时,会产生高低电位接地网间的反击现象,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有人担心在电气系统中的设备发生故障,通过接地导体将高电位引到PE线上会造成意外事故。对这个问题可以分几方面来考虑:
    1 首先是PE导体应有良好接地条件,其所在环境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应与PE导体间产生危险电位(即大于50V)的可能;
    2 用电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系统,即有过电流、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等防直接触及间接接触保护措施,使PE导体上的电压小于50V,电流、时间小于30mA、0.1s等有效措施加以限制;
    3 有对过电压要求严格的用电设备时,应用单独的接地导体接到接地网上,接地导体可采用单芯绝缘线,但一定要接到本建筑的公用接地网上。公用接地网避免了各种原因造成的系统反击电压。条文规定“其他非电力设备”除必须分设接地网外,尽可能合用接地网。

12.1.5 本条是强调“等电位联结”,是保障人身安全的基本而重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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