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1 本章适用于办公楼、宾馆、商业建筑、文化建筑(文体、会展、娱乐)、住宅(小区)等通用型建筑物及建筑群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 1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规模、性质、安防管理要求及建设标准,构成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灵活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1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由安全管理系统和若干个相关子系统组成。相关子系统宜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及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等。
1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下列设防区域及部位: 1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4.1.1 本章基于民用建筑中高风险对象不多,而高风险对象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国家已另有规范,仅对通用型民用建筑物及建筑群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作出规定。 1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不等同于安全防范系统,它只涵盖安全防范(人力防范、物力防范和技术防范)中的技术防范。它也不同于一般的电子系统工程,要求必须安全、可靠,设计时不能盲目追求先进,而应采用经实践证明是先进、稳定、成熟的产品和技术。 14.1.3 安全管理系统是指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对其各子系统进行管理和控制的集成系统(包括软件和硬件),又称集成式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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