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单罐容量小于10000m³ 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当选用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宜为固定式。 5.2.2 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液上喷射形式,且保护面积应按油罐的横截面积确定。 5.2.3 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油罐确定。 5.2.4 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5.2.5 设置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油罐区,宜设置低倍数泡沫枪,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当设置中倍数泡沫枪时,其数量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泡沫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 ![]() 5.2.7 系统管道布置,可按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5.2.1 前苏联是最早将中倍数泡沫用于油罐的国家。他们在20世纪60年代进行了一系列油品燃烧特性与泡沫灭火试验,并且在20世纪70年代推荐油罐设置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在我国,原商业部设计院等单位,从20世纪70年代起进行了多次油池、模拟敞口固定顶油耀灭火试验,取得了一些成果。20世纪90年代,该技术被《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84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所采纳。 5.2.2 内浮顶储罐通常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液体。因为中倍数泡沫的密度较低,易受气流或火焰热浮力的影响,因此规定内浮顶罐按全液面火灾设防。 5.2.3 参见本规范第4.1.3条的条文说明。 5.2.4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主要根据我国相关试验确定。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主要依据俄罗斯规范CHNⅡ2.11.03-93 《石油与石油产品库防火规范》。该规范规定泡沫混合液最小供 时间为10min,但需要有3倍的储备量,即相当于30min的供给时间。 5.2.5 中倍数泡沫枪的设置参考了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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