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 管道跌水水头为1.0m~2.0m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应设跌水井。管道转弯处不宜设跌水井。 条文说明
4.5.1 规定采用跌水井的条件。
据各地调查,支管接入跌水井水头为1.0m左右时,一般不设跌水井。化工部某设计院一般在跌水水头大于2.0m时才设跌水井;沈阳某设计院亦有类似意见。上海某设计院反映,上海未用过跌水井。据此,本条作了较灵活的规定。 4.5.2 规定跌水井的跌水水头高度和跌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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