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1 计算机制图文件夹宜根据工程、设计阶段、专业、使用人和文件类型等进行组织。计算机制图文件夹的名称可以由用户或计算机制图软件定义,并应在工程上具有明确的逻辑关系,便于识别、记忆、管理和检索。 条文说明
12.4.1 由于计算机制图文件夹的用途、使用习惯、产生方式等存在较大差异,本条只规定了计算机制图文件夹的命名规则,对具体的命名格式不作规定。
12.4.2 目前我国房屋建筑工程中,计算机制图文件夹用汉字或拉丁字母命名的情况都很普遍,因此,使用汉字、拉丁字母、数字和连字符“-”的组合都是允许的,仅规定汉字与拉丁字母不得混用。 12.4.4 标准化的计算机制图文件夹,对工程内部、专业内部的协同设计具有重要作用,有必要加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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