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列车应具有既独立又相互协调配合的电气、摩擦制动系统,并应保证车辆在各种运行状态下所需的制动力。 5.3.2 当电气制动出现故障丧失制动能力时,摩擦制动系统应能自动投入使用,并应保证所需的制动力;列车应具备停放制动功能,并应保证列车在超员载荷工况下停在最大坡道时不发生溜车。 5.3.3 与道路交通混合运行的列车(车辆)还应具备: 1 独立于轮轨粘着制动功能之外的制动系统。 2 用于粘着制动系统的撒砂装置。 5.3.4 当列车发生分离事故时,应能自动实施紧急制动。 5.3.5 当客室侧门未全部关闭时,列车应不能正常启动。 5.3.6 列车应具备下列故障运行的能力: 1 在定员载荷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4动力时,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 2 在定员载荷工况下,当列车丧失1/2动力时,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3 一列空载列车应能在正线最大坡道上推送一列故障的定员载荷工况下的列车至最近车站。 5.3.7 牵引与制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动指令应优先于牵引指令。 2 牵引及制动力变化时的冲击率应符合人体对加、减速度变化的适应性。 5.3.8 列车应设置独立的紧急制动按钮,在牵引制动主手柄上应设置警惕按钮。 5.3.9 当列车一个辅助逆变器丧失供电能力时,剩余列车辅助逆变器的容量应满足涉及行车安全的列车基本负载的供电要求。 条文说明
5.3.1 规定了车辆两种基本制动形式。电制动一般包括电阻制动、再生制动;常见的摩擦制动有空气制动、液压制动和磁轨制动,基础制动有踏面制动、盘形制动。 5.3.2 超员载荷工况是指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的规定计算的超员,即超员为坐席位和站席位的总和,站席标准为车内面积扣除坐席区(坐席区的截面按坐席宽加0.25m计)及相关设施的面积后,按9人/m2计。 5.3.4 对制动系统的安全要求。列车意外分离应立即实施紧急制动,以保证行车安全。 5.3.6 根据《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GB/T 7928-2003第6.19条制定。定员载荷工况是指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的规定计算的定员,即定员为坐席位和站席位的总和,站席标准为车内面积扣除坐席区(坐席区的截面按坐席宽加0.25m计)及相关设施的面积后,按6人/m2计。 5.3.7 为保证安全,规定制动指令优先于牵引指令;加减速度及冲击值不能过大,以保证舒适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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