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检验项目 3.1.1 检验项目的规定应符合可检验性原则。一项技术要求只应规定一种可重现的试验方法,如果必须同时规定两种以上的试验方法时,则必须规定仲裁方法。 3.1.2 检验项目的试验程序、环境温度等如果会影响试验结果,则应对检验程序、试验时的环境温度等作出相应规定。对具有危险性的检验方法,应对预防危险的措施作出严格规定。 3.1.3 检验中使用的仪器、工具、设备等均应规定精度等级,计量器具应具有可溯源性。 3.2 检验规则 3.2.1 电气设备的检验有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完成; ——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变更足以引起某些性能发生变化;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以前进行的型式检验结果发生不可容许的偏差; ——定期质量抽查检验。 3.2.2 检验的样品有送检样品和抽检样品。检验要规定判定产品为合格或不合格的条件;规定不合格产品再次提出检验的复验规则。 3.2.3 型式检验可采用统计评定的抽样检验,或为了简化只在一个样品上进行。抽样检验要规定抽样方案,抽样和取样方法,判定规则及复验规则。 3.3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由国家认可、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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