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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5 08:41| 发布者: LooTan| 查看: 33| 评论: 0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08]216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质[2008]216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规定依据建设部建质质函[2007]69号文“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修编,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本规定与2003年版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增加了援外工程设计,删减了投标方案设计。
——增加了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要求,包括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和计算书深度要求。
——补充、细化抗震设计、结构安全等设计深度的要求,尤其是设计说明、设计详图方面的要求。
——根据近几年积累的钢结构设计经验,增加、细化了钢结构设计深度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大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参编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
总负责人:李霆
总则、一般要求部分:杨允立
建筑、总平面部分:翁皓、党春红、郭和平、陈姞、沈朝辉、林莉
结构部分:李霆、徐厚军
建筑电气部分:刘迪先、熊江
给水排水部分:崔长起、涂正纯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部分:郑小梅、吴光林、马友才
技术经济部分:张变兰、聂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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