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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安全疏散

2024-12-4 17:44| 发布者: MArtian| 查看: 9| 评论: 0

摘要: 3.5.1 除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室)外,其他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当每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增加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 2 建筑物层数不大于3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3 第二层和第三层使用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4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
3.5.1 除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室)外,其他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当每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增加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
    2 建筑物层数不大于3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3 第二层和第三层使用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4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
    5 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6 走道等公共区域以及房间均应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外窗,其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小于1.0m,或设置消防救援人员可到达的室外阳台。
3.5.2 不同功能应分别设置安全出口的多功能组合建筑改造工程,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办公与对外营业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部分,以及商业与其他非商业部分(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和教育及其相关场所、地下建筑(室)外)可在竖向共用疏散楼梯。共用的疏散楼梯应通过前室或防火隔间进入,前室和防火隔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1 不应开设除疏散门以外的其他洞口,入口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2 公共建筑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住宅建筑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
    3 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
3.5.3 除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室)外,其他单、多层既有建筑改造保留的疏散楼梯,当其疏散净宽度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该使用功能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实际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3.5.4 除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室)外,其他单、多层既有建筑改造保留的疏散门和安全出口,当其疏散净宽度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该使用功能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最小净宽度要求时,实际净宽度不应小于0.8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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