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 可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作为挡烟分隔设施,作为挡烟分隔设施的结构梁,其高度及设置位置应满足防烟分区储烟仓厚度的需要; 3 采用隔墙等形成的独立分隔空间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不应与其他区域或房间叠加。 5.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特殊规定外,挡烟垂壁的高度不应小于本指南第5.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 2 挡烟垂壁下沿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0m,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时,可采用电动卷帘式挡烟垂壁,动作后的最低点距地不应低于1.7m; 3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走道,当排烟区域周围可开启门、窗上沿位于储烟仓以内时,不要求在门窗洞口设置挡烟垂壁; 4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未设置防火卷帘的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开口部位面积归为最顶层,各层分别进行排烟设计。 5.2.3 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5.2.3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 2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相关规定。 3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住宅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36m。 5.2.4 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按下列原则确定(参照表5.2.4): 1 对于矩形、L形、弧形、多边形等形状的房间,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各自然边长的最大值; 2 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其直径; 3 对于走道、回廊,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为最远两点之间沿走道、回廊中心线的最大沿程距离。 ![]() ![]() 1 敞开式外廊(单侧或双侧与室外直接相通的走道); 2 同时满足四周开口面积大于总面积的25%、开口区域均匀、长度不小于周长的50%且空间内任一点与开口处的水平距离不大于30m的开敞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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