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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2024-12-4 17:44| 发布者: MArtian| 查看: 13| 评论: 0

摘要: 7.1.1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2019 年第36号),消防防烟排烟等设备及材料不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7.1.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的设备及材料,应符合相关消防产品标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政策的要求。
7.1.1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2019 年第36号),消防防烟排烟等设备及材料不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7.1.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和暖通空调系统防火防爆的设备及材料,应符合相关消防产品标准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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