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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绝热材料

2024-12-4 17:43| 发布者: MArtian| 查看: 11| 评论: 0

摘要: 7.6.1 通风与空调系统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7.6.2 防烟、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排烟防火阀、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在阀体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
7.6.1 通风与空调系统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7.6.2 防烟、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排烟防火阀、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在阀体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7.6.3 排烟管道绝热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设置绝热层,绝热材料应采用岩棉或其它能耐受800℃以上高温的绝热材料,绝热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距离;
    2 具有耐火极限的风管可不另外设置绝热层;
    3 当可确保吊顶内无可燃物时,排烟管道不需设置绝热层;
    4  无吊顶场所排烟管道无绝热设置要求,但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距离。
7.6.4 建筑内供暖、空调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 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3 当选用难燃材料时,应采用热分解毒性小的绝热材料;
    4 可选用的不燃性绝热材料主要有离心玻璃棉制品、玻璃纤维制品、矿棉制品、硅酸铝纤维制品、膨胀珍珠岩制品、硅酸钙绝热制品等;难燃材料有自熄性聚氨酯泡沫塑料、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酚醛泡沫塑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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