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 消防车道 1 消防车转弯半径:应根据当地消防车辆配置情况进行选择,且多层建筑不应小于 9m,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2m,超过 100m 的建筑不应小于 18m;注:场地设计中可采用作图法进行校核(图示 1.7.1.1) ![]() 图示 1.7.1.1 ![]() 图示 1.7.1.2 ![]() 图示 1.7.1.3 5 应根据当地消防车辆配置情况确定消防车荷载,且建筑高度小于 100m的建筑地面应能够承受 40T 消防车荷载;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地面应能够承受 75T 消防车荷载; 6 消防车道坡度不应大于 11%;当消防车道坡度大于 8%时,该段车道长度不应大于 200m;坡度大于 10%时,该段车道长度不应大于 80m。 1.7.2 消防车道出入口数量 当用地范围较小(不大于 2 万㎡)或受条件限制(如场地情况复杂)时,消防车道仅能有一个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通时,该出入口段道路宽度应能满足消防车双向行驶要求且不小于 7m。 1.7.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 计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物长边长度可采用矩形内切法(注:取能内切高层建筑外轮廓的矩形长边)予以确定;建筑物周长计算时,对于建筑轮廓较复杂的,凹槽宽度小于 6m 时可不计算凹槽内边长度;(图示 1.7.3.1) ![]() 图示 1.7.3.1 ![]() 图示 1.7.3.2 ![]() 图示 1.7.3.3 4 依据《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应按《建规》第 7.2.2 条执行。 1.7.4 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的设置除应符合《建规》、《车消规》、《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2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和非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的设置应分别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7.3.1 条的规定确定;住宅和非住宅部分按建筑高度均应设置消防电梯时,应各自独立设置不得合用; 3 上部建筑与车库合建时,地面车库建筑应按《车消规》第 6.0.4 条的要求设置消防电梯;当上部建筑设置了消防电梯,下部有地下车库时,该消防电梯应延伸到地下车库部分,或单独增设消防电梯进行地下车库救援;除此之外,地下车库不须另外设置专用消防电梯; 4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合用一台消防电梯时应满足以下要求:应分别独立设置前室(电梯厅尺寸及面积均应满足消防电梯前室要求);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时,在合用前室两侧应各再加一个前室;进入合用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每个防火分区应确保共用消防电梯受阻时消防队员可以利用直接相邻防火分区的其他消防电梯到达现场;一台合用消防电梯不得服务三个及以上的防火分区;当只有两个防火分区时,不能仅设一台合用消防电梯;(图示 1.7.4.4) ![]() ![]() ![]() 图示 1.7.4.4 1.7.5 消防救援窗 1 首层的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以及各层有敞开阳台或敞开走道的门均可以作为消防救援窗使用。当建筑外墙设置有覆盖装饰物不直接对外时,应在外沿设置开口且能直通建筑的消防救援窗口; 2 确有困难时,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图示 1.7.5.2) ![]() 图示 1.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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