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 难的,下列内容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a) 单、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b) 混合结构形式的建筑以及其他受主体结构限制的建筑,其楼梯间形式; c) 除首层外,其他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 d) 不改造的地下或半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 e) 受主体结构或竖向井道等限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 6.2.2 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 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 的,下列内容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a) 不改造的地下或半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 b) 受主体结构或竖向井道等限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 6.2.3 高层民用建筑整体改造时,应按照 GB 50016 的规定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当用地红线内的 场地尺寸不满足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时,可利用符合实际需要的红线外道路或广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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