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防火分区
4.1.1 审查防火分区设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 主厂房和多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不限。 2 高层副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4000㎡;地下副厂房、坝内副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 4.1.2 审查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的厂房内布置丙类的生产场所时,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 A1.50 防火门,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4.1.3 审查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2 安全疏散
4.2.1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0m。
4.2.2 审查水利工程的水力发电厂、泵站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应有不少于 2 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2 地下厂房、坝内厂房的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应设 2 个安全出口,且至少应有 1 个直通室外地面。进厂交通隧道可作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3 厂房内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且疏散距离不应超过 60m; 4 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60m; 5 多层副厂房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当多层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 15 人时,可设 1 个; 6 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50m,多层副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7 多层副厂房可设敞开楼梯间,地下副厂房、坝内副厂房、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32.0m 的高层副厂房应设防烟楼梯间; 8 建筑高度大于 32.0m 的高层副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 1 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 4.2.3 水闸启闭机室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 2 个。 4.2.4 审查通航设施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 船闸闸室内两侧闸墙应分别设置从墙顶直达闸底的槽内疏散爬梯,其间距不宜大于 50m; 2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升船机承船厢室两侧,应设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32.0m的应设防烟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 32.0m 的升船机承船厢室两侧,每侧应结合楼梯间布置设置 1 部消防电梯; 4 升船机承船厢室两侧应设置疏散口和水平疏散走道,并直通楼梯间、电梯间。同层单侧疏散口不宜少于 2 个,疏散口的间距不应超过 100m。水平疏散走道之间的垂直高差不宜大于 10m。疏散口应设 A1.50 防火门。 4.2.5 审查安全疏散用的门、走道和楼梯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净宽不应小于 0.9m; 2 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2m; 3 楼梯净宽不应小于 1.1m,坡度不宜大于 45°。机组段的楼梯净宽不宜小于 0.8m; 4 船闸闸室爬梯净宽不应小于 0.5m。 4.2.6 电缆隧道的安全出口间距不应超过 12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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