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审查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其中:1 油浸式变压器室、船厢室、船闸室、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部位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余部位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各部位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5.1.2 审查大坝与通航建筑物(不包括船厢室和船闸室)各部位的防火分区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 坝面或地面以上丁、戊类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丙类建筑物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4000m²; 2 坝体内部、非地面以上或封闭的部位,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 2000m²。 5.1.3 审查大坝与通航建筑物安全出口及疏散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5.2 大坝 5.2.2 承担疏散功能的大型水电工程坝体内楼梯间、电梯间应按规定设置防烟楼梯间及前室。 5.3 船闸 5.3.2 闸室两侧闸墙上应分别设置从闸室底直达闸墙顶的疏散爬梯,同侧间距不应大于50m。 5.4 升船机 每个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 5L/s 计算,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 20L/s,火灾延续时间为 2.0h。灭火器应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具。 5.4.2 高度超过 32m 的塔(筒)体内应按规定设置防烟楼梯间及前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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