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下列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楼板。 3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且为高层建筑时,住宅与非住宅之间楼板。 9.2.2 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防火保护措施与构造。 1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柱截面应满足相应耐火极限的最小截面尺寸。 2 砌体结构的墙体厚度应根据所采用的的墙体材料类型及用途满足相应耐火极限的最小厚度要求。 3 钢筋混凝土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除满足耐久性、防腐等要求外,尚应满足耐火极限对应的保护层厚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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