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儿童活动场所
13.1.1 除《建规》第5.5.1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儿童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13.1.2 小型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且该建筑为单、多层民用建筑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独立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该场所所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70%。 13.2 民用机场航站楼 13.2.2 航站楼空侧设登机桥区域可不设消防救援窗,消防队员可利用登机桥进入航站楼。 13.3 超大城市综合体 1 提高有顶步行街设防等级。 1)对于利用建筑内部有顶棚的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其步行街两端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 2)步行街两侧的主力店应采用防火墙与步行街之间进行分隔,连通步行街的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9.0m,主力店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不允许借用连通步行街的开口; 3)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4)步行街、中庭等共享空间设置的自动排烟窗,应具有与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手动控制开启的功能,并宜能依靠自身重力下滑开启。 2 严格防火分隔措施。 1)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 2)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电影院与其他区域应有完整的防火分隔并应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餐饮场所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设置,并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5)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进行分隔。 3 充分考虑灭火救援需求。 1)在消防设计中应结合灭火救援实际需要设置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窗应直通建筑内的公共区域或走道; 2)在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同时,在建筑外墙上仍需设置一定数量用于排除火灾烟热的固定窗; 3)鼓励面积较大的地下商业建筑设置有利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下沉式广场。 13.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3.4.2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的配套营业用房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13.5 月子中心 13.6 公寓 1 学生公寓或职工公寓,应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2 酒店式公寓等与旅馆建筑功能类似,应按照《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3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4 非住宅类老年人公寓等老年人照料设施,按照关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13.7 汽车 4S 店 1 各功能区域之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实体墙(宽度)不应小于4.0m。 2 车辆销售区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商业营业厅的要求,车辆维修区和停放区应分别按照《车库消规》中有关修车库和汽车库的要求设计。 3 车辆销售区、维修区的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13.8 教学实训楼 13.9 金库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