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管材、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标称的公称压力。 4.1.2 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 2 管道宜敷设在吊顶、管井、管窿内,支管可敷设在楼(地)面的建筑垫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3 敷设在建筑垫层或管槽内的给水支管不宜大于DN25; 4 采用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连接敷设在找平层或管槽内的管道,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和用水点配水,中间不得有连接配件; 5 分水器配水方式可采用同径配水或缩径配水。 4.1.3 需要泄空的给水管道,其横管宜设有0.2%~0.3%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4.1.4 管道的水力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4.1.2 管道不能直埋在结构体内,是考虑了以下因素:(1)混凝土在振捣时对管道造成损伤;(2)混凝土的膨胀伸缩与管道不一致,造成管道接口渗漏。因此,本条规定管道不得直接浇筑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体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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