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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2024-12-4 16:54| 发布者: Summer| 查看: 11| 评论: 0

摘要: 5.1.1 管道元件的加工制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5.1.2 管道元件在加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标记移植。低温用钢、不锈钢及有色金属不得使用硬印标记。当不锈钢和有色金属材料采用色码标记时,印色不应含有对材料产生损害的物质。5.1.3 管道组成件在加工制作过程中的焊接和焊后热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检验和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

5.1.1  管道元件的加工制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5.1.2  管道元件在加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标记移植。低温用钢、不锈钢及有色金属不得使用硬印标记。当不锈钢和有色金属材料采用色码标记时,印色不应含有对材料产生损害的物质。

5.1.3  管道组成件在加工制作过程中的焊接和焊后热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检验和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2  对于管道元件,应尽量保存材料的原始标记,当无法保存原始标记时,应及时进行标记移植,以保证正确识别管道的材质。标记方法的采用应对材料表面不构成损害或污染,避免降低材料的使用性能。低温钢和低温使用的不锈钢表面的刻痕由于产生应力集中,降低其低温使用性能;不锈钢和有色金属的表面刻痕、划伤等损伤,容易降低其耐腐蚀性能。所以规定对它们不得使用硬印标记。不锈钢和有色金属管道采用色码标记时,其印色(如记号笔)中含有的氯、硫、铅等物质容易对材料构成损害,所以应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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