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玻璃幕墙工程主控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玻璃幕墙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和组件质量; 2 玻璃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 3 玻璃幕墙主体结构上的埋件; 4 玻璃幕墙连接安装质量; 5 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玻璃托条; 6 明框玻璃幕墙的玻璃安装质量; 7 吊挂在主体结构上的全玻璃幕墙吊夹具和玻璃接缝密封; 8 玻璃幕墙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点; 9 玻璃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 10 玻璃幕墙防水效果; 11 金属框架和连接件的防腐处理; 12 玻璃幕墙开启窗的配件安装质量; 13 玻璃幕墙防雷。 11.2.2 玻璃幕墙工程一般项目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玻璃幕墙表面质量; 2 玻璃和铝合金型材的表面质量; 3 明框玻璃幕墙的外露框或压条; 4 玻璃幕墙拼缝; 5 玻璃幕墙板缝注胶; 6 玻璃幕墙隐蔽节点的遮封; 7 玻璃幕墙安装偏差。 条文说明
11.2.1、11.2.2 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和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确定玻璃幕墙工程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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