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 施工前应检查设备及器材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0.5.2 照明工程施工前,城镇污水厂构(建)筑物工程、道路工程等应施工完成,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5.3 照明工程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构(建)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5.4 厂区照明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和《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5.1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做好检验工作,为照明工程的顺利施工提供条件。 10.5.2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质量,避免损失,协调构筑物、建筑物、道路建设与照明工程施工的关系,做到文明施工,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整体工程的有效进行。 10.5.3 照明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地对已建好的构筑物、建筑物、道路造成破损,主要有凿洞或盒(箱)移位、墙面或装饰面污染等。为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应把施工中造成的破损部位进行修复并达到工程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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