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的评价宜以建筑物内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为对象,也可以单栋建筑为对象。当建筑中90%以上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满足某评价等级条件时,可判定该建筑达到相应等级。 3.0.2 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的评价可分为设计阶段的评价(简称“设计评价”)和使用阶段的评价(简称“工程评价”)。 3.0.3 设计评价应在建筑的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申请设计评价的建筑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相关审批文件; 2 施工图设计文件; 3 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证明文件。 3.0.4工程评价应在建筑投入正常使用一年后进行,申请工程评价的建筑除应提供本标准第3.0.3条规定的资料外,尚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室内热湿环境运行资料。 3.0.5 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的评价应区分为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评价和非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评价。 3.0.6 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等级可划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等三个等级,且等级的判定应按本标准第4章和第5章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3.0.1 本条规定的“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指的是:这些功能房间的数量和(或)房间的累积总面积等,在一个建筑中占有最大的比例的房间或区域。例如:办公建筑或写字楼中的办公室、旅馆建筑中的客房等。
3.0.3 本条规定了申请室内热湿环境设计评价的建筑应提供的资料,主要有: 1 相关审批文件,如: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建筑红线图等;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各有关专业(主要是建筑和暖通空调专业)的施工图纸、计算书等; 3 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证明文件,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记录和审查报告等。 3.0.5 本条规定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按照冷热源方式分为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和非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两类,主要是考虑到了在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及实际建筑的不同情况和使用要求。这两类热湿环境的评价在本标准第4章和第5章分别作出了规定。 3.0.6 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划分为三个等级,目的是为了根据建筑的使用要求、气候、适应性等条件,合理控制室内热湿环境,鼓励营造舒适、节能的室内热湿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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