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medical gases engineering GB 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5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1.2(1)、4.1.4(3)、4.1.7、4.1.8、4.1.9(1)、4.2.8、4.3.5、4.4.1(1、4)、4.4.7、4.5.2、4.6.4(3)、4.6.7、5.2.1、5.2.5(1)、5.2.9、10.1.4(3)、10.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二年三月三十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 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宇虹 马琪伟 丁德平 卢军 钱俏鹂 楼东堡 刘强 谢思桃 主要审查人:于冬 诸葛立荣 张建忠 陈霖新 倪照鹏 施振球 何晓平 黄磊 王祥瑞 贾来全 明汝新 董益波 曹德森 刘光荣 何哈娜 岳相辉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2012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3月30日以第1357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首次制定,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与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写过程中,编写组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了大量的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经过多次专题会议讨论与分析,以多种方式征求了国内外有关单位与部门的意见。许多单位和学者为本规范的制定提供了极有价值的意见和参考资料。 本规范以医用气体工程系统建设为纲领和出发点,重点规范了工程中的原则性技术指标和要求、设备或产品的主要技术参量,有针对性地澄清和明确了医用气体系统建设中的基本技术问题。 集中供应与管理的医用气体系统又称之为生命支持系统,用于维系危重病人的生命、减少病人痛苦、促进病人康复、改善医疗环境、驱动多种医疗器械工具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规范与标准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为病人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具有显著的民生安全与社会意义。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写组按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反馈给上海市建筑学会。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