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防止或减少雷击引起的古建筑损坏、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保证古建筑防雷工程质量,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古建筑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 1.0.3 古建筑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宜与古建筑修缮相结合。 1.0.4 古建筑的防雷工程应以不改变古建筑原状为原则,注重人身保护、古建筑保护和环境保护。 1.0.5 古建筑防雷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目标。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限制和防止雷电产生对古建筑及其相关人员、设施、财产的永久性破坏性的损害,而不包括雷电引起干扰产生的非破坏性损害,即雷电引起的系统暂时性功能丧失、效果不良、噪声、错误等危害不在本规范之内。对电力、电子系统的永久性损害的防护在本规范的要求范围之内,但其防雷措施的设计应按照电力、电子系统现已有的相关规范进行,本规范不再重复。 另外,由于人们对雷电的认识有限,现未能掌握雷电的全部规律,故对雷电的保护目标不是完全防止雷电灾害发生,是减少雷击几率,而不能完全避免遭雷击,除非将建筑物置于封闭的金属盒内。 1.0.3 本条考虑到目前一些古建筑修缮中,经常忽略了古建筑防雷工程,而在修缮后再进行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这样不仅给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带来难度,而且影响对古建筑本身的保护。特别西部地区一些藏式古建筑,若在屋顶修缮时,同时做好防雷工程,可以取得投资少、省工时,便于文物保护的成效。故本规范提出古建筑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宜与古建筑的结构修缮相结合要求。与古建筑修缮相结合包括工程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均宜同时进行;也包含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与建筑修缮在用材、安装方法、施工工艺上相互结合,互相配合,使古建筑保护工程更完美;防雷工程资料与古建筑修缮工程资料一起归档保存等,把防雷工程作为古建筑修缮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1.0.4 本条列入古建筑防雷工程的原则,这是与新建建筑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不同之处。本条强调古建筑防护的最基本原则是保留古建筑的原状。这也是古建筑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最重要的原则。因为防雷工程本身目的在于保护古建筑,不应该由于保护措施采用而影响古建筑原状。 保留古建筑原状包括古建筑的外形、外貌、体形,原有的建筑、结构、构造、装饰和材料,原有的施工工艺、方法等一切已存在的实物现状。除防雷装置本身不应影响古建筑原状外,在古建筑防雷装置施工中需特别防止随意在建筑物原物件上打孔、钻眼来固定或支撑防雷装置;也需避免由于固定及其作用力而引起古建筑原状受损伤、变形或损坏。所以在本规范中强调了在古建筑上安装外部防雷装置,防雷装置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及固定方法均应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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