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屋外架构、设备支架等构筑物应根据变电站的电压等级、规模、施工及运行条件、制作水平、运输条件,以及当地的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结构类型,其外形应做到相互协调。 4.4.2 钢结构构件的长细比不应超出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各种架构的受压柱的整体长细比不宜超过150。计算长度系数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采用。 4.4.3 构筑物应采用有效的防腐措施。钢结构应采用热镀锌、喷锌或其他可靠措施;不宜因防腐要求加大材料规格。 4.4.4 屋外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件,当采用热镀锌防腐时,用材最小规格宜符合表4.4.4的规定。
4.4.5 人字柱及打拉线(条)柱,其根开与柱高(基础面到柱的交点)之比,分别不宜小于1/7和1/5。 4.4.6 格构式钢梁梁高与跨度之比不宜小于1/25。 4.4.7 架构及设备支架的柱插入基础杯口的深度,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不应小于表4.4.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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