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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管线综合布置

2024-12-4 14:56| 发布者: MArtian| 查看: 14| 评论: 0

摘要: 5.5.1 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布置应与工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设计相结合,统一规划; 2 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道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节约用地; 3 管线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宜采用共架、共沟布置,地上、地下管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 管线布

5.5.1  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布置应与工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设计相结合,统一规划;

    2  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道路等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节约用地;

    3  管线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宜采用共架、共沟布置,地上、地下管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  管线布置应减少管线与道路交叉,当不能避免交叉时宜正交,斜交时的交叉角不宜小于45°。

5.5.2  管线敷设方式应根据管线内介质、工艺和材质要求、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和厂区条件等因素,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

5.5.3  山区建厂时,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条件,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对管线的危害。

5.5.4  分期建设的项目,管线布置应全面规划、近期集中、远近结合。近期管线穿越远期用地时,不得影响远期土地的使用。

5.5.5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A.0.1的规定。在湿陷性黄土地区敷设地下管线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

5.5.6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本规范表A.0.2的规定。

5.5.7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宜符合本规范表A.0.3的规定。

5.5.8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当管线净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表A.0.1~表A.0.3的有关规定时,可缩小的净距最大不应超过15%。

条文说明

5.5.1  管线用地在企业用地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综合敷设管线可以节约用地。

5.5.2  管线敷设方式有地上和地下两大类。地上敷设方式有管架、低架、管墩及建筑物支撑式。地下敷设方式有直埋式、管沟式和共沟式。在满足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等要求及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厂区给水、排水、循环水及电缆等管线,通常宜选用地下敷设方式;厂区易燃可燃液体、燃气、热力、压缩空气等管线,通常宜选用地上管架敷设方式。

5.5.3  本条规定是为保护管线、保证安全生产、减少投资、方便交通运输而制订的。

5.5.4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近、远期工程的管线布置处理不当而形成不合理的布局,造成土地浪费、布置混乱、生产环境不佳,并给施工、检修、生产和经营带来诸多不便。

5.5.5~5.5.7  此3条是在调查和总结设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给水、排水、城镇燃气、电力、热力、通信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以及总图运输规范制订的。条文是在满足安全、管线施工、维护检修、减少相互间不利因素的条件下,达到安全生产、节约用地、减少能耗、降低成本的目的而制订的。

5.5.8  改、扩建工程往往有许多制约因素,约束多、难度大,在不能满足本规范中规定的管线间最小水平净距值时,结合具体情况,可采取有效措施后缩小净距,但缩小净距的范围宜在10%~15%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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