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 电气设备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尘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有防尘措施,宜设单独的隔尘房间,电气设备设在现场时,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为IP5X级,经常用水冲洗的地段应为IP54级; 2 储运和处理纯碱、芒硝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电气配线,应有防尘、防酸(碱)腐蚀的措施。 10.3.2 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时,爆炸危险区级划分、包含范围和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0.3.3 车间内低压用电设备应通过电力配电箱配电,不同负荷等级的配电箱宜分别设置,装机容量大的用电设备宜直接由车间变电所的低压侧放射式配电。 10.3.4 一级负荷应由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应能自动切换。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路电源供电外,还应增设应急电源。二级负荷宜由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宜能自动切换。 10.3.5 在两路低压电源不全停电时,应有安全检修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主开关,主开关宜采用抽出式低压断路器。 10.3.6 交流电机应采用全压启动方式,当不符合全压启动条件时,宜采用降压启动或选用其他启动方式。 10.3.7 车间内低压电动机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流电动机应设短路保护、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电动机的用途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低电压保护; 2 直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并应根据需要装设过载保护、失磁保护、超速保护; 3 同步电动机应装设失步保护。 10.3.8 配合料输送系统、煤气站上煤系统、碎玻璃输送系统等应采用机组联锁控制方式,并应能转换到解锁方式下运行。 10.3.9 车间低压配线线路多的场所宜采用电缆桥架配线或电缆沟内敷设。 10.3.10 车间低压配电设备及配电线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10.3.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3.2 由于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中对有关场所的划分、设备布置及选型、电气装置的设计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因此,设计时应按照该规范的要求执行。 10.3.6 当不符合全压启动的条件时,应优先采用降压启动方式(包括切换绕组接线、串接阻抗、自耦变压器启动等)。除降压启动外,还可采用其他适当的启动方式,如某些有调速要求的电动机可利用调速装置来启动,绕线转子电动机可采用频敏变阻器或电阻器启动。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