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排放口未达标的热胶废气、硫化废气应设置净化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5.3.2 废气净化系统选择应根据废气性质、组成、浓度及净化系统运行的经济性、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5.3.3 乳胶制品生产中宜采用措施回收含氨废气中的氨或处理含氨废气。 5.3.4 废气净化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化流程布置应紧凑、合理,符合工程总体设计和总平面布置的要求; 2 废气净化装置宜靠近污染源,集中布置; 3 寒冷地区废气净化装置设置应根据处理方案确定。 条文说明
5.3.2 针对橡胶制品工业产生的热胶废气和硫化废气,目前治理的方法很多,通常宜采用的有氧化喷淋吸收法、吸附回收法、催化燃烧法、催化氧化法、生物法等。 5.3.3 含氨废气处理方法包括水吸收法、酸液吸收法等,可使排放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的规定。 5.3.4 本条是关于废气净化设施布置的一般规定。在寒冷地区应根据具体治理方案确定室内或室外安装,避免因冻结使装置无法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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