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1 建筑系数应为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用)地面积的总和(包括露天生产装置和设施、露天堆场、操作场地的用地面积)与厂区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按下式计算:
式中:C——建筑系数; A1——建(构)筑物占地面积; A2——露天生产装置和设施用地面积; A3——露天堆场及操作场地的用地面积; A——厂区建设用地面积。 A.1.2 厂区建设用地面积应为厂区用地红线内的用地面积,面积计算应按用地红线的坐标计算。 A.1.3 建(构)筑物占(用)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应按其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 圆形构筑物用地面积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3 储罐区用地面积,设防火堤或围堰时,应按防火堤或围堰最外边计算;未设防火堤或围堰时,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4 球罐用地面积,周围有铺砌场地时,应按铺砌面积计算;周围无铺砌场地时,应按球罐投影面积计算。 5 连廊、天桥、栈桥用地面积应按其外壁投影面积计算。 6 室外管廊用地面积,架空敷设时可按管架支柱间的轴线宽度加1.5m乘以管架长度计算;沿地敷设时应按其宽度加1.0m乘以管线带长度计算。 A.1.4 露天生产装置用地面积应按生产装置的界区范围面积计算;露天设备用地面积,独立设备应按其投影面积计算;成组设备应按场地铺砌范围计算,铺砌范围超出设备基础外缘1.2m时,可计算至设备基础外缘1.2m处。 A.1.5 露天堆场用地面积应按堆场场地边缘或实际地坪计算。 A.1.6 露天操作场地用地面积应按操作场地边缘或实际地坪计算。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