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 制浆原料煤、水煤浆产品及灰渣运输方式,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且不应影响厂区及区域的交通运输。 10.3.2 在外部条件具备时,制浆原料煤的运输宜采用铁路或水运方式。水煤浆产品运输宜采用管道输送方式。 10.3.3 场外交通运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煤、水煤浆及灰渣采用铁路、水运、公路运输方式时,应充分考虑铁路、河道及公路的通过能力; 2 当铁路、码头布置在厂区外部时,应与规划部门及有关企业协调,落实利用或建设的可能性、建设费用及运行方式,取得必要的协议,并应保证站场、码头与水煤浆工程间有良好的交通运输通道; 3 水煤浆工程主要进厂道路应就近与现有公路连接,其连接宜短捷并方便行车,宜避免与铁路线交叉;当进厂道路与铁路线平交时,应设置有看守的道口及其他安全设施; 4 当水煤浆或灰渣采用管道输送时,应合理选择敷设方式,并应对管道的敷设线路方案、敷设条件以及可能对沿线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管线宜沿道路及河道边缘敷设,宜选择高差小,爬坡、跨越及转弯少的地段,并应少占用农田。 条文说明
10.3.1 各种运输方式对所建水煤浆工程有其局限性和适用范围,特别是当供煤与制浆、制浆与应用工程相对距离较远时,运输问题更为突出。选择哪种方式受多种因素制约,因此,应进行技术和经济比较,确定合理的方式。 10.3.3 本条文在原规范条文第10.2.3条基础上增加了水煤浆工程主要进厂道路设计的相关规定,并提出采用管道输送方式时,应尽量少占用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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