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1 水煤浆工程应采取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节水措施,并应从源头上减少废水和污水量产生。 16.3.2 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按清、污分流原则分类收集,并应根据其污染程度、复用和排放要求进行处理。 16.3.3 废水的回收、复用和排放方案应根据各生产系统排出的废水水质、水量、处理的难易程度综合优化后确定。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污水不得排入自然水体和城市雨污水系统中。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浓度不小于40%的废浆宜集中存储后直接复用。浓度小于40%的废浆应与制浆车间、储浆罐区、输浆、供浆管线等的检修冲洗废水一起送入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复用; 2 大型水煤浆厂及水煤浆应用工程应单独设置生产废水处理站; 3 含煤废水宜采用沉淀处理工艺单独处理后回用;含油废水宜采用油水分离处理工艺;脱硫废水应随脱硫系统单独处理后回用;酸碱废水宜采用酸碱中和处理工艺;冲灰、渣的废水应优先重复利用; 4 添加剂配置系统的废水应收集后复用; 5 生活污水宜采用生化处理装置,具备条件的可送至所在区域的生活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 条文说明
16.3.2 水煤浆工程的废水中,废浆、制浆废水、输煤系统废水、生产系统冲洗水、生活污水等各有自身特性,从有利于治理、复用的角度考虑,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分类收集后集中处理。 16.3.3 本条文对水煤浆工程生产运行中产生的各种废水分别提出了处理方式和应采取的相关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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