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1 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有条件时可采用钢结构或组合结构。 16.5.2 主厂房屋架跨度为18m及以下时,宜采用轻型钢屋架或实腹式钢梁;当跨度大于18m时,宜采用普通钢屋架。若考虑采用钢网架结构,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6.5.3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厂房屋面,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大型屋面板,或以压型钢板作底模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板。钢结构厂房屋面宜优先采用金属压型钢板,也可采用以压型钢板作底模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板。 16.5.4 其他建(构)筑物与主厂房毗邻布置且建筑体型、质量及地质条件差异较大时,应设沉降缝。 16.5.5 主要建(构)筑物应设置沉降观测点。 16.5.6 地基与基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地质资料,各建(构)筑物的使用要求,结构荷载、结构类型、材料供应等因素,采用合理的地基基础型式,并因地制宜地选择地基处理方式。 16.5.7 地基除作承载力计算外,必要时应对地基变形和稳定作验算。当地基承载力、变形或稳定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用人工地基。 16.5.8 扩建厂房基础设计时,应考虑对原有建(构)筑物的影响。 16.5.9 汽轮发电机基础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式基础。基础应与周围结构脱开,独立布置。 16.5.10 汽轮发电机基础的动力计算和构造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的有关规定并满足制造厂的要求设计。 16.5.11 厂区管道支架布置应简洁、大方,并满足工艺要求。管道支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16.5.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建(构)筑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 50191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条文说明
16.5.1 地热电站汽轮发电机机组厂房常与主控制室、配电装置布置在一起,组成框(排)架结构,一般采用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采用其他组合结构,所以本规范提出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工期紧迫,钢材供应有保证或投资允许时,也可采用全钢结构。 16.5.2 本条规定的屋架类型及其与跨度的关系,系按电力系统多年实践经验而定的。钢网架结构因其造价较高,故需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16.5.3 当承重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时,预制钢筋混凝土大型屋面板或用压型板作底模的现浇板是常用的形式,也可选用其他形式的预制板。对于钢结构,为减轻厂房屋盖的重量,采用金属压型钢板更为适宜。 16.5.4 目前有些厂房常将配电建筑或办公建筑与汽轮机房毗邻布置,由于其建筑体型差异较大,有时地基条件也不同,如厂房为人工地基,而其他建筑采用天然地基,这样易产生不同沉降。 16.5.5 制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对沉降的观测。 16.5.6 本条为对地基与基础设计的总的要求。对适用的基础形式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优化设计,使地基基础设计更加合理、安全、可靠。 16.5.10 根据汽轮发电机的运行特点,防止基础在运行时产生共振现象,设计时除了满足设备和工艺布置要求外,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的构造要求,并进行必要的动力计算。 16.5.11 在满足功能需要和工艺布置要求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布置,协调支架形式,尽可能减少支架类型,以方便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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