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³;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³/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³;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³/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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